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生产、进口、销售和设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无需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许可,不需缴纳频率占用费,但应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1998年《管理规定》和2005年《技术要求》中对生产、进口、销售和设置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规定了以下主要事项:一是“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不得对其它合法的各种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如产生有害干扰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设法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是“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避让或忍受其它合法的无线电台站干扰或工业、科学及医疗应用设备的辐射干扰,遇有干扰时不受法律上的保护,但可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三是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98年《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按照该条所规定的场景和条件使用。
四是进口和生产厂商在其产品说明书或使用手册中应当刊印98年《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五是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应当符合2005年《技术要求》所列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要求。